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在捷運板南線市府站4號出口,搭乘電扶梯時用手機偷拍前方女子的裙底風光,過程中還有手機碰了女子大腿,警方根據女子報案及監視器畫面鎖定並逮捕黃男,台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黃男上訴求減判;高等法院審理中,黃男與被害人調解,合議庭判決黃男須依調解內容賠償被害人15萬元,給予緩刑3年。全案確定。
黃姓男子是去年2月3日晚間9點半左右,在捷運板南線4號出口搭乘電扶梯出站,趁站立在他前方踏階、穿著短裙的被害女子疏未注意,開啟手機的攝影功能,把手機自後方伸向女子大腿內側,還由下而上「攀鏡」的方式偷錄女子的裙底風光,過程中手機還碰觸女子的大腿內側。
第一次被性騷偷拍的被害女子回頭看向黃男,並發現他的手機伸向自己裙下而且鏡頭朝上,她一時嚇到當場愣住,只能狠狠瞪向黃男,被發現偷拍的黃男收回手機,裝作若無其事繞開被害女子走掉。
女子越想越不對,向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報案,警方根據監視畫面鎖定黃男,並將其逮捕到案;黃男坦承用手機偷拍女子裙底,期間持手機偷拍時有不小心碰觸到她的大腿,只是一時想偷拍供自己欣賞使用,因為被發現,所以回到家就立即將影像刪除了,沒有散布或販賣。
檢察官偵訊時,黃男卻供稱「只是想拍大腿」,拍攝的照片已經刪掉了,他沒有印象有碰到女子的大腿,可能是他拍攝女子兩腿中間後,要把手機拿起來時就碰到了。
北院審理時,黃男竟一改供述,僅坦承站在被害女子後方,並辯稱電梯到達出口,他要往前,但被害人不動,所以才會稍微靠近,不確定有沒有碰到女子大腿,甚至強調如果要性騷擾,也不會用手機觸碰。
不過,法官調閱當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辨識被害女子、黃男一前一後站立踏階搭乘上行扶梯,黃男持智慧型手機伸向女子大腿後側,並不時調整手機角度、查看手機及前方。當2人所搭乘之踏階接近扶梯頂端時,被害女子轉頭往黃男方向查看,隨後離開扶梯至出入口處繼續望向黃男,直到其離去方才繼續移動,與被害人陳述相符。
法官認為,黃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刑法之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從一重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黃男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沒收黃男做案用的手機。
黃男認為北院判刑太重,於是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合議庭促成黃男與被害女子調解,黃男承諾支付15萬元賠償給被害女子。
合議庭認為,原審對黃男的判刑妥適,所以黃男認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不過,合議庭考量黃男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高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子調解成立,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
知警惕,所以諭知緩刑3年。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 所以命被告應依調解內容支付被害人15萬元之損害賠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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