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享譽港台且為多名大明星喜愛的西門町知名滷味店「上海老天祿」,經營者蔡氏家族的大姊蔡清華起訴請求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給付租金差額及股東紅利,台北地院判決蔡清華全部敗訴,蔡清華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3)日認定上海老天祿公司與蔡清華間確有35855元的租金差額,判准這個部分,其他上訴全部駁回。全案確定。
不過,上海老天祿公司本來位於台北市成都路56號的店址本是「本願寺派本願寺台北別院」即日本人產業,後收歸國有,蔡家人原本打算向國有財產署申購,還打了行政官司敗訴,目前已搬離原址。
蔡家大姊蔡清華起訴主張,她與上海老天祿公司合意自民國106年1月起調高該租金為每月10萬元,上海老天祿公司就106、107年度租金僅按每月7萬元給付,尚欠差額18萬元,且迄未給付108年度租金30萬元。如認雙方就該房屋無租賃契約關係,上海老天祿公司亦應給付這個期間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48萬元。
蔡清華同時主張,她是上海老天祿公司的股東,自得請求公司發放108年度股東紅利81萬7095元。所以請求上海老天祿公司給付租金、股東紅利共129萬7095 元本息。
上海老天祿公司則辯稱,店址的土地分別是國有財產署及私立台北仁濟院所有,店址房屋是占用該土地,公司已經為蔡清華墊付108年土地租金17萬4145元,抵銷部分租金。至於股東紅利,則是蔡清華聲請函調公司的108年度資產負債表登載本期盈餘分配金額為0,核與公司所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申報資料內容相符,應足證公司迄未經股東承認108年度盈餘分派,蔡清華請求分派紅利無理由。
北院判決蔡清華全部敗訴,蔡女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蔡清華不能證明其等出租人與上海老天祿公司合意自106年1月起每月租金由7萬元調整為10萬元,不得請求上海老天祿公司給付106、107年度租金差額。蔡清華請求的108年度租金部分,應以每月7萬元計算其金額為21萬元。
上海老天祿公司依兩造租賃法律關係占有該房屋,有法律上原因,非無權占有,蔡清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占用房屋之不當得利,不應准許。蔡女請求108年度股東紅利部分,與公司法規定要件不合,不應准許。
不過,合議庭認為,蔡清華得請求的108度房屋租金,與上海老天祿公司為其繳納之108年度國有土地租金17萬4145元抵銷後,僅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5855元本息,超過這個部分的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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