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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李佳修達成和解二審減判

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李佳修達成和解二審減判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首件適用國民法官參審案件,酒後無照駕駛、競速狂飆撞死24歲王姓單親父親的李佳修,被判刑7年2月,李認為判刑太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16)日以李在高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第1期款項,徹銷原判決,改判5年6月。可上訴。

合議庭就改判理由表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給付第1期款項,此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

不過,合議庭仍認定李佳修不符合自首規定,因張姓、林姓員警一同壓制被告之後,見肇事車輛駕駛座車門打開主動上前查看,聽聞在車上的曾姓少年陳述被告為肇事駕駛之事,再綜合現場人、車情形,判斷被告應為肇事車輛之駕駛,顯然係基於確切根據而合理懷疑被告為肇事者,被告嗣後再向警員承認為肇事者,並不構成自首。

合議庭指出,原審已考量被告飲酒後駕駛車輛,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85 毫克,以時速近100 公里之高速,恣意馳騁在市區道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權人之安全,且自後方撞擊被害人所駕駛車輛,犯罪手段惡性重大,又於事故發生後,未察看並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遭剝奪寶貴生命,被害人親屬慟失至親,承受無以回復之損失,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

被告雖自白犯行,但是仍爭執有自首之適用,並於原審國民法官訊問時陳稱因被害人突然煞車,其閃避不及方發生本件車禍事故,試圖將事故的發生歸究於被害人,相較於全無爭執之行為人,在本案科刑事實的釐清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上較為有限。

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量處有期徒刑4年,死者家屬亦表示同意,但是審酌本案被害人所喪失的是無法回復的生命,而被告歷經本院數次準備程序,直至本院審理前2日才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使家屬歷經1年多的時間方能獲得些許彌補,且依調解條件,被告迄今給付之賠償為其母親於原審支付的20萬元及調解當日所匯50萬元不宜僅因被告上訴後與告訴人和解並為部分補償即減輕其刑度至有期徒刑4年,故辯護人為被告求處有期徒刑4年,尚不可採,因此改判徒刑5年6月。

李佳修是於111年11月14日飲酒狂歡後,與另名江姓少年不僅無照酒駕,還各自駕車在大馬路上競速,結果北市忠孝東路地下道時,李男煞車不及追撞前車,導致前車王姓駕駛翻車慘死,李男甚至還在警方到場後囂張襲警奪槍遭開槍制伏,抽血檢驗李男血液裡的酒精濃度,換算酒精值每公升1.085毫克,北檢依酒駕致人於死、妨害公務及公眾往來等罪起訴李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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