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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回收品、過期奶油製作乳瑪琳 遠東油脂負責人二審減判

瑕疵回收品、過期奶油製作乳瑪琳 遠東油脂負責人二審減判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成立於民國45年的國內「乳瑪琳」製品知名大廠遠東油脂公司,涉嫌將「瑕疵回收品」及逾期無水奶油製成產品製成產品販售,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該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謝賢德等人,桃園地院對4名自然人被告分別判刑2年6月到1年2月,公司則被沒收不法所得,上訴二審後;高院今(7)日改判4名被告均減判6月,但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沒收金額也減為10億2383萬元。被告除楊貴榮,有罪部分可上訴,被告無罪部分檢察官可依速審法規定上訴。

遠東油脂公司為知名食品乳瑪琳及相關油品製造商,董事長謝榮泰因年事已高,故由其子謝賢德任董事長特助,實際負責遠東油脂公司之經營,為實際負責人。另廖志宏、劉在春、楊貴榮則分任遠東油 脂公司之廠長、副廠長、調配部領班。

謝賢德等人自95年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間止,明知遠東油脂公司對於所生產之商品是採取包退包換制度,「瑕疵回收品」已進入銷售通路,無法確認、控管回收產品之「污染」狀況,竟仍以「瑕疵回收品」,連同廠區管線內、桶槽內及生產或精製過程中之「紅油」餘料,與其餘一般原料油混同使用,調配成「小頂好瑪雅琳」,使消費者誤認該產品是以全新原料油加工製成,而陷於錯誤付款 購入,遠東油脂公司因而獲利4300萬餘元之價金。

楊貴榮明知不得以逾有效日期之原料製作產品,仍將包裝上標示相當於我國法令規定之有效日期的「賞味日期」為「104年11月30日」、「105年6月10日」之澳洲無水奶油,分別於104年12月1日至105年3月29日、105年6月11日至同年7月19日間,充作鐵桶裝「頂好瑪雅琳」等5項葷類產品及「大乳瑪琳」等5項素類產品之調配原料,使消費者誤信產品原料無虞而付款購入,遠東油脂公司因而獲利4500萬餘元。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就謝賢德、廖志宏、劉在春及楊貴榮部分,原審誤認「紅油」製成產品尚含一品特酥油等產品,且就「紅油」、逾期無水奶油製成產品買賣價金有所誤認,導致犯罪所得金額出現嚴重誤差,影響法益侵害程度之認定及對參與沒收人之沒收、追徵金額計算,故予撤銷改判。

合議庭改判謝賢德徒刑1年6月;劉在春徒刑2年;廖志宏徒刑1年8月;楊貴榮徒刑8月、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照片來源:翻攝自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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