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109年舉行北市黨部主委選舉,有意參選的前立委薛凌發現前黨部主委黃慶林等人,在LINE群組指控她賄選,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向黃慶林及黃明璇各賠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啟事回復名譽,不過,台北地院審後判決薛凌敗訴,薛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7)日駁回她的上訴。可上訴。
薛凌提告主張,109年4、5月間,因她有意參選民進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慶林及黃明璇是各區LINE群組之組員,各區LINE群組成員多係民進黨黨員組成,且群組設立目的是便利民進黨黨員交流黨内事務,為了使她競選失利,在LINE群組指控她賄選,侵害她名譽權。
薛凌主張,黃等2人在她競選期間分別在各區LINE群組内,各自傳送圖片及張貼文章,指摘她發放給大眾之「蕃薯文宣小品」、誣指非她贈送之高粱酒禮盒為賄選買票行為,並指摘她以不當方式進入維基百科刪除自己爭議事項、為求勝選,惡意傷害攻擊對手等。
黃等2人的言論對於她多年為公益、政治付出所累積之清譽產生嚴重貶損,侵害她名譽權甚鉅,並致她有精神上痛苦,提告請求2人分別賠償300萬元並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
北院法官審理認為,黃慶林等2人言論中提及「送禮不是買票嗎?」、「不買票不送禮才受人尊敬,不是不領車馬費就是清廉」,用詞雖具有指摘性、批判性,而引起薛凌不悅或憂慮不利於選情,但是民進黨台北市主任委員選舉及候選人操守關涉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
黃慶林等人就薛凌贈禮之舉而作個人主觀評論意見的表達及疑問,與其所訴求的確保黨內選舉之廉潔性、保障黨員之選舉權及對候選人日後執行黨務的期待具有合理關連性,非專以損害薛凌名譽為唯一目的,應認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薛凌又無法舉證證明黃慶林等人有何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的事實,薛凌提告刑事的妨害名譽案件也被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因此,薛凌的主張與侵權行為的要件不符,因此駁回薛凌的提告,判她敗訴。
薛凌上訴二審,高院民庭認定北院判決並無違誤,駁回薛的上訴,仍判薛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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