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前議員蕭慧敏在111年的地方公職選舉以現金買票,被雲林地院依違反選罷法之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並以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條件,宣告緩刑5年,不過,檢察官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蕭慧敏擔任多屆議員,應深知嚴禁賄選乃國家之重要政策,仍以候選人身分賄選,判決撤銷其附負擔緩刑宣告,最高法院駁回蕭的上訴,判刑2年定讞,必須入監服刑,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蕭慧敏是被控在111年10月間分別委由不同樁腳以每票現金500到1000元對價向選民買票。檢方偵查中蕭慧敏坦承犯罪,起訴後在雲林地院一審中也坦承犯罪,合議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減輕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褫奪公權5年,且宣告緩刑5年,並命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檢察官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主張蕭慧敏交付樁腳的款項,其預計買票賄選的票數,扣除已交付或行求之票數64票,還有176票,顯非僅是對至親好友偶發的賄選行為,而為有組織性、系統性及計畫性之賄選行為,且頗具規模,對於選風破壞之程度實難認屬輕微。
同時,蕭慧敏在檢方發動偵查之初並未完全坦承賄選犯行,直至法院羈押庭時,為避免遭裁定羈押,始迫於無奈坦承其賄選犯行。檢方對其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中,為保住其議員資格,又飾詞狡辯,顯見其無真誠悔悟之心。
檢方強調,對法院宣告蕭慧敏緩刑之判決提起上訴,全係維護選舉公平及法律尊嚴之考量,絕非所謂之「政治追殺」,請求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蕭慧敏在當選無效的民事案準備程序中否認有本件賄選犯行,言詞辯論程序中雖坦承賄選犯行,但辯稱其投票前的賄選行為,不會影響到整個投票結果,並於判決其當選無效後,以其賄選行為與選舉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再提上訴。所以她在賄選案偵查、審理中坦承賄選犯行,是否確有真誠悔悟而無再犯之虞,亦非無疑。
高分院,認定蕭慧敏為雲林縣議會第15、16、19屆縣議員,並以現任議員身分登記參選第20屆雲林縣議員,其對於選舉結果之影響力,自非一般選舉樁腳或選民所可比擬,且以現任議員之身分而為本件賄選行為,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公平與廉潔,對選風影響甚鉅,沒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情事,撤銷了蕭慧敏的附負擔緩刑宣告。蕭上訴三審被駁回,確定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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