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西班牙境內馬德里、巴塞隆納、阿裡肯特等處設立詐騙電信機房的劉姓嫌犯,逃亡波蘭時被逮捕後羈押5年6個月,法務部向波蘭提出請求引渡,在波蘭歷時共約9個月的法院審查程序及司法部長之行政審查程序後,同意將劉嫌引渡回我國接受司法審判,並於本年1月15日將劉嫌引渡回台。

劉嫌返台後,台中地檢署認為劉嫌涉犯加重詐欺罪嫌重大,是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亦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不過,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劉嫌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 定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經檢察官提起抗告,卻遭台中高分院裁定駁回,檢察官為防止被告逃亡,隨即諭知對劉嫌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之作為。
劉嫌所參與的詐欺集團於105年間在西班牙境內馬德里、巴塞隆納、阿裡肯特等處設立詐騙電信機房,對大陸地區民眾進行詐騙,劉嫌成為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106年8月6日劉嫌逃亡入境波蘭時被逮捕後羈押5年6個月。
由於劉嫌涉嫌加重詐欺罪,遭波蘭逮捕羈押期間,外交部隨即通報法務部轉知台中地檢署立案偵辦,之後我國與波蘭政府於108年6月17日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雙方可透過正式之司法互助引渡人犯。
中檢於是積極聯繫辦理相關引渡事宜,並函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先向波蘭提出司法引渡請求,而於112年11月,獲波蘭法院裁 定同意引渡及波蘭司法部長批准引渡被告劉嫌回台受審。
法務部對這件引渡案則認為創下我國自外國引渡通緝犯返台之首例,除彰顯我國執法與緝捕外逃犯嫌之決心外,也展現我國與波蘭簽署「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台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後之具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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