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經目前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紀怡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6)日以「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及刑法第2條第2項從新原則適用範圍亦包含擴大利得沒收等法規範,均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無違,駁回釋憲聲請。
紀怡慧與其夫黃偉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駕駛瑪莎拉蒂豪車賣毒,黃偉凱被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7年、紀女判刑7年8月確定,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並擴大沒收夫妻倆9287萬元。
經判刑確定未到案執行遭通緝的紀怡慧認,她們夫妻是108年被警方查獲,卻用109年的新法沒收其財產,牴觸憲法的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法律明確性及比例等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因此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所稱之刑罰係指國家為對從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之人民予以非難,所施加符合罪責相當之嚴厲處遇,例如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是國家對於人民之任何不利益處遇,是否具刑罰之性質,當須視是否與所描述刑罰之概念要素相符而定。
大法官認為,擴大利得沒收制度非屬刑罰,而是立法者參酌國際公約的精神,建立系爭規定一之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擴大利得沒收機制,允許國家剝奪犯罪所得,除了可以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外,也可以防止行為人將不法所得再投入到毒品或其他犯罪當中,因此也具有預防未來犯罪的作用,而不是用來處罰行為人的措施。
所以這個規定一用「有事實足以證明」,並限定範圍為「取自該行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此都只限定在剝奪不法收益的範圍;且繳不出沒收款項,不會像繳不出罰金一般,而不用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所以擴大利得沒收和刑罰不同。
從制度目的來說,擴大利得沒收和一般沒收的目的相同,立法當時參照民法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讓沒有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回復到合法的狀態。因此有關於不法行為取得的獲利,就應該被沒收;但如果當中有支出的成本是作為合法交易之用,就會被扣除而不被沒收,這些法院會依照個案的狀況來判斷。所以沒收與擴大利得沒收都不會額外造成行為人財產權的侵害,只是回復到沒有犯罪前的狀態而已,因此沒收也不會具有刑罰的性質,擴大利得沒收也是相同的道理。既然擴大利得沒收不是刑罰,憲法法庭認為與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無關。
而且規定只限定於「刑事違法行為」,所以憲法法庭認為系爭規定一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當限制的目的是出於追求正當的公共利益,且手段和目的之間具備合理關聯時,就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同時,這個規定一的目的,是防堵不法所得再次進入毒品犯罪,屬於重要的公益目的,憲法法庭認為擴大利得沒收與預防毒品犯罪的公益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
至於禁止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憲法法庭強調,所謂信賴保護,應考量人民是否具有值得保護之正當合理信賴,於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尚應就公益與信賴利益間為衡量。違法所得所形成之不法財產秩序,於擴大沒收規定施行後,仍繼續存在至法院裁判時,且行為人就其得繼續支配該等違法所得,很難認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釋憲聲請主張的爭點都與憲法保障無違,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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