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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超速83公里 氣喘發作為由抗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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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超速83公里 氣喘發作為由抗罰敗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余姓男子在限速100公里的國道1號新竹路段,飆速183公里,經雷達測速儀測取事證後,遭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余男以違規當時氣喘發作藥物用完為由打行政官司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認為,余男提出的就診收據是違規多日後的看診,不符緊急危難要件,判余男敗訴確定。

余姓男子是在112年1月7凌晨日3時25分,駕車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92.7公里處時,被雷達測速儀測得其時速為183公里,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依科學儀器取得之採證照片對余男開單告發,並移送新竹區監理所處理,余男向監理所陳述,因警方回覆違規屬實,裁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余男以「因駕車返家途中氣喘發作,而隨身攜帶之支氣管擴張劑已無含藥效之氣體,迫不得已超速趕赴家中吸食急性支氣管擴張劑」為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裁罰處分。

新竹區監理所則辯稱,員警在該路段設置移動式測速儀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且設置三角形「警52」警告標誌牌面,用以提醒與告知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測速取締執法,促請駕駛人應依規定速限行駛之注意,余男仍違規超速。

同時,余男以駕車返家途中氣喘發作為由請求撤銷裁罰,但余男當時車速達183公里,超速83公里,高速行駛時,其視野大幅變窄、視力明顯減弱,除如遇突發狀況難以即時反應外,所需煞停距離亦加長,易造成連環追撞事故,且於高速情形下發生撞擊,對駕駛人本人或其他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安全之危害不言而喻,這種對他人造成極高度危險之駕駛行為,與余男主張的私益顯有失衡,難認屬緊急避難事由。

法官衡酌余回提出的出診所診斷證明書及就診收據,余男看診日期為112年2月1日,距違規行為的1月7日已有20餘日,是無從依診斷證明書認定原告違規行為當日有氣喘發作生命遭遇急迫危險之情事存在,其他多張就診收據所載之看診日均非舉發當日或隔日前往看診,如果余男真的在違規行為當日有氣喘發作的危急狀況,理應於違規行為當日或隔日即前往就醫,當不遲至多日後方前往就診,所以,余男的診療事證不足以對其為有利的認定,判決余男敗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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