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縣議員范振龍等人在111年6月至10月初間,指示宗親發給選民現金1000元、非宗親則只有500元,被依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起訴,新竹地院判范振龍徒刑2年、緩刑5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一審依刑法「顯可憫恕」規定減輕其刑稍有未洽,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范振龍上訴,維持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范振龍在111年9月2日已登記參選新竹縣第2選區湖口鄉的縣議員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在111年6月到10月初間,請新湖某球類協會的范姓宗親理事長為其現金買票,並告知買票價額為范姓宗親1票1000元、非宗親則為500元,范姓宗親允諾後,陸續經由宗親、球類協會系統,找來其他范姓宗親等8人為候選人范振龍蒐集受賄名單後回報范姓理事長,續由候選人范振龍交付賄款與范姓理事長,再由理事長轉交給其他8名樁腳後,再分送選民進行現金買票。
范振龍被起訴後,新竹地院判范振龍徒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范振龍坦承賄選之犯行,符合選罷法規定可減輕其刑,但並無情可憫恕,一審依刑法「顯可憫恕」規定減輕其刑稍有未洽,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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