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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工程師於飯店猝逝竟成「自然死」 家屬向北院聲明異議更正死亡證明

聯發科工程師於飯店猝逝竟成「自然死」 家屬向北院聲明異議更正死亡證明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109年7月猝逝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家屬認酒店延誤就醫進行訴訟,接著發現台北地檢署相驗開具的死亡證明,死亡方式欄位竟然勾選「自然死」,家屬認為因為人為疏失過於明顯,求救過程過於冗長導致死亡,並非自然死亡,所以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死亡證明錯誤更正,至少要更正為意外死,若有任何罪責便應更正為他殺。

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109年7月到台北寒舍艾美酒店會館游泳,期間感到胸悶和呼吸不到空氣,自行上岸後打電話向酒店櫃台求助,卻沒想到酒店職員遲遲不打119叫救護車,最終因為延誤送醫,在44分鐘後心肌梗塞暈倒,送院前已證實不治。

聲明異議狀指出,王靖傑自109年7月29日晚上7時36分第一通求救電話起,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延誤救醫,不論飯店承不承認急救流程錯誤,都是客觀事實之存在。此人為災難,檢察官未得案情全貌前,不得做死亡方式之「自然死」判斷。異議狀表示,然檢查官驗屍當下除未向家屬說明準抗告流程,且不接受當場家屬對死亡方式提出異議,檢察事務官更大聲恐嚇斥喝家屬必須接受「自然死」,更不准錄音為證,且奪家屬手機刪除錄音,如若不從恐嚇要將家屬送去坐牢。

對待被害者態度如同在訊問加害者,完全無同理心,業經家屬報案提告三年刑事與民事訴訟,死亡方式仍未被修正,違反刑法第416條準抗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憲法第16條未依法程序審問,大法官解釋582防禦權。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未經案情全貌實質查證,遽下結論,形成人民嚴重受害。

王靖傑的姊姊王致雅表示,家屬將就死亡證明錯誤列為新事實、新證據,再次進行訴訟。

聲明異議狀並列出死亡證明非自然死之客觀事實,求救過程事實中存在十大故意,分別是:1、故意不提供呼吸器:由於客人的症狀是因為游泳而「呼吸不到空氣」,自然人工呼吸器至關重要,因死者王靖傑歷年聯發科體檢均非常健康,如有即時提供人工呼吸器,提供足夠氧氣舒緩心肺壓力,也不至於有後續那麼多爭議出現。

2、故意不提供救生員。3、空氣對於人類至關重要,無法或缺,一個人無法連續呼吸或是換氣,換來的是立即窒息而亡,本案重點在於呼吸不到空氣的求救,是否被正當立即處理。4、故意無知:對於人類無法呼吸即無法生存,對此急症,當日寒舍艾美飯店人員故意完全無知,程度低下非常人所能及。

5、故意觀察再觀察取代黃金救援時間。6、故意消滅醫務室:醫務室依原核定建築藍圖位於游泳池旁十公尺處,卻被飯店擅自改到另一棟樓且僅提供員工使用。7、故意不叫 119。8、故意不叫計程車。9、故意消滅內部求救錄音。10、故意不說真話,讓司法官陷於錯誤想像。

王致雅表示,案情全貌可見本案產生之諸多不合理矛盾:既然現場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在場,服務人員自然不能以不斷來回詢問觀察客戶意願為藉口,而延遲黃金救援時間,當下處理方式僅剩 119 是唯一的選擇,必須交由醫護人員去進行後續的判斷。其他行為延遲救援都是僭越職權、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犯罪。如此荒謬的『呼吸不到空氣、胸悶』急症就醫程序,明顯是意外死而非自然死,若其犯罪行為成立,更是形成他殺之結果,跟洪仲丘案被誤判自然死,實屬一致。

王致雅強調,因為每個法令流程,甚至常識的落實,都有機會挽救一條寶貴的性命。切莫縱放輕乎,盼司法能正視本案產生之諸多不合理矛盾。

照片來源:王致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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