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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盟競選送紅包 新竹湖口鄉代巫光生當選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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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盟競選送紅包 新竹湖口鄉代巫光生當選無效確定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代會副主席巫光生,被控去年8月間替無黨籍湖口鄉長候選人鄭士榤,以現金進行綁樁買票,經新竹地檢署依賄選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不過,新竹地院以巫非為自己當選買票為由駁回,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巫的賄選犯行已遭判刑確定,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當選無效確定。

檢方起訴主張,巫光生與訴外人鄭士榤各為去年11月26日舉行的111年新竹縣湖口鄉第1選舉區第22屆鄉民代表選舉及第19屆鄉長選舉之候選人,巫光生並經新竹縣選委會公告其以總得票數1966票當選鄉民代表。

但是,巫光生於競選期間,為求鄭士榤能順利當選,並相互拉抬2人選舉氣勢,竟與鄭士榤共謀,由鄭出資交付每包現金3萬元之紅包給劉姓樁腳,劉再於111 年8月25日轉交紅包8包予巫光生。

巫光生則交付5包紅包予選區內之現任5位村長,另1包交由巫光生的妻子轉交給張姓民眾,而約其等投票予鄭士榤,因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選罷法明白揭示「無投票行賄行為」,是民主制度對候選人基本要求之一,為避免候選人間相互拉抬、結盟,為他人賄選仍可當選之情形發生,以建立清明政治,端正選風,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合目的性之論理解釋,應不限於為自己買票賄選之當選人始有適用。

巫光生於競選期間為求鄭士榤能順利當選,與鄭士榤共謀交付賄賂犯行,經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3年確定,判決檢察官訴請宣告巫光生當選鄉民代表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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