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李盛雯/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3日以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違憲,當初聲請釋憲的太瑿生醫集團總院長、醫師黃仲立今(8)日感慨表示,人生有多少8年?不是只為了5萬元的罰單,爭的是醫師進行醫療廣告並不會造成延誤「就醫」。
太瑿生醫集團總經理楊惠中轉述表示,當初是診所內醫師團隊固定讀書會,於查找醫學文獻發現,二篇血小板濃厚液注射(platelet rich plasma or PRP injection)的臨床應用的英文文章,於是積極翻譯後交由太瑿生醫集團內部律師審查文案。黃仲立醫師身為太瑿生醫集團總院長,為執業多年之醫師,認該訊息可供更多醫師研讀、學習及討論,於是104年10月8日在個人臉書粉絲團上張貼該內容,不料台北市衛生局認該訊息為醫療廣告,因為上面提及「診所名字」。裁罰5萬元,然而,黃仲立即為該診所的「負責醫師」,究竟有甚麼問題?經過8年訴訟,並經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終於讓15位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宣告違憲。
楊惠中指出,事實醫療機構無法取代醫療主體醫師的角色;一旦禁止醫師禁止進行醫療廣告,才是放縱不當的醫療廣告。大法官黃昭元在協同意見書寫道,有關限制醫師為醫療廣告部分,其目的僅為行政管理方便,尚非重要公益,不符中度標準之要求,其立法目的即已違憲。就目的之審查附帶一言者,有謂國家或可以「維護醫師的職業形象」為規範目的,從而限制醫師為醫療廣告。
「此種目的之背後想法可說是「醫療廣告過於商業」,而醫師有強烈的專業和公益形象,實不應從事廣告行為。這種傳統醫師形象及角色預設的規範目的,恐怕是過於古老的浪漫想像及期待,多半也是一種「為了你好,所以要限制你」的片面好意,而不免流於家長主義的強制施恩。縱使系爭規定之立法者當時確實出於此意,這也不會是合憲目的。
對於釋憲後修、立法建議,楊惠中轉述黃仲立意見表示,首先是「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label use0宣傳」,「仿單外使用」的意思就是醫師所開立的藥物並沒有照著這份說明書所指示的適應症、劑量或途徑而給予藥物。醫師引進新的療法,若該情形沒有寫在藥物的說明書上,就是「仿單外使用」。目前依現行法令只能做(開立)不能說(宣傳、廣告),如同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不合理也不合法。衛生福利部應併考量臨床之運作與憲法保障之人權。
此外,是「立法院勿立法怠惰修醫療法等法律」,楊惠中指出,衛生福利部對違憲判決回應尊重釋憲,初步將與地方衛生局討論手中案件,目標在一個月內完成盤點,積極訂出相關管理原則,釋憲後的修法,立法委員是憲法所賦予的專職立法工作,醫療法為「母法」,依權力分立宣告違憲後,修、立法的工作即為立法院;否則就是「立法不作為」,明明該修的醫療法第84條躺在立法院多時,此為「立法怠惰」。
黃仲立強烈建議:「衛生福利部目標在一個月內完成盤點訂出相關管理原則,應併參考學習其他國家(特別是韓國)關於自費醫療市場、國際醫療發展的法規命令現今社會型態,醫療保健資訊的流通量和模式已今非昔比。自媒體、目的社群、短影音、關鍵意見領袖等各式醫療訊息的傳播方式,都已大大超過專業醫師的聲量。如果對醫療核心、專業的醫師限制醫療廣告(言論自由),實在不合理。打壓臺灣優秀的醫師在醫療發展及限制臺灣發展國際醫療競爭力,絕對不會是全世界人類的重要公共利益」。
司法是人權保障最後一道防線,倘法官發現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有違法律授權或根本就是違法、違憲,應逕自勇於「自為判決」,畢竟「法律人沒有任何主人,只能對法律本身忠誠」。法官應對行政機關無情,自為判決;而不是讓民眾對司法失去信任而選擇直接繳納罰單(就這樣算了)。
照片來源:太瑿生醫集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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