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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阿爸的情人 與兒媳喇舌擁抱公公判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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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阿爸的情人 與兒媳喇舌擁抱公公判賠15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竟與自己的兒媳在家中擁抱,還喇舌熱吻,甚至在兒子不甘受辱,簽下生活協議搬出兒子住處後,還與兒媳一定到河濱公園散步,讓兒媳把頭靠在自己肩上,情節如同電影「阿爸的情人」,兒子忍無可忍提告,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男子侵害兒子的配偶權,判賠15萬元,上訴二審,高院認定一審判決,駁回男子上訴,維持判賠15萬確定。

這名男子的兒子起訴主張,他與妻子在103年11月間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父親竟在共同居住的屋內,與妻子擁抱,還熱吻喇舌,協商之後,父親搬出同居住所,並不得再與兒媳聯絡。不料,父親竟又與妻子相約到河濱公園散步,妻子還把頭靠在父親肩上,親密動作亦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份際。

男子的兒子還提出錄音對話及譯文,證明自己受有配偶權被侵害的行為,造成其痛苦不已、身心倶疲,因此請求賠償60萬元。

男子則否認與兒媳間存在不正常交往關係,他辯稱兒子控訴的親吻及擁抱行為,因事發當天飲酒之後酒醉,於向兒媳訴苦途中受兒媳基於親情所為的擁抱打氣,他當時因不勝酒力而於無意間觸碰到兒媳靠近嘴邊之臉頰位置。

至於兒子逼問過程中自承有親吻擁抱行為,是因其個性大剌剌而未審酌其正確性即直接送出,實際與兒媳並未有任何男女私情,而且從與兒子、兒媳簽的協議書就可看出是他無意間單方面傷害兒媳的身體自主權而已,兒媳並未為任何情感上之回應,所以僅是單純的涉及性騷擾或侵害兒媳的身體自主權,並沒有侵害兒子的配偶權。

與兒媳到河濱公園散步時,雖然兒媳把頭靠在其肩膀上,也只是基於親情情誼之肢體輕微碰觸,並非如牽手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行為之親暱涵義。

法院審理認為,檢視兒子提供的事證,可以確認男子與兒媳有親密行為,兒媳在法庭上的證詞也有事後刻意掩飾或修飾前揭對話記錄之內容,與事實顯有矛盾,應是刻意迴護公公,不足採信。

法院認為,男子為原告之父親,且思慮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明知兒媳為原告之配偶、為其兒媳,仍與之發展不當交往關係,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原告之家庭婚姻生活確因被告之行為受有負面影響,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情節重大,判賠給兒子15萬元。

雙方都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無不妥之處,兩造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因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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