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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里長旅遊活動賄選 基檢起訴當選無效二審再敗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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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里長旅遊活動賄選 基檢起訴當選無效二審再敗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長簡明慧,被控在的去年地方公職人選舉以舉辦二天一夜旅遊方式賄選,基隆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罪嫌起訴簡明慧,並向基隆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刑事部分一審被判無罪,當選無效之訴被基隆地院駁回,檢方上訴二審,高院今(11)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長簡明慧為了尋求連任,去年9月間,與爪峰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張信義,擅自決定將110、111年中元普渡活動結餘款,在9月29、30日兩天舉辦「悠遊國旅嘉義二天一夜之旅」活動,廣邀爪峰社區發展協會的會員與爪峰里之里民報名參與,同時允諾參與者每人補助600元。

檢方起訴主張,活動舉辦期間,簡明慧與張信義則是逐車發表言論,闡述簡擔任里長期間的政績,請求參與活動的里民投票支持簡,藉此允以投票權人即在籍里民招待旅遊的不正利益,以達至在籍里民選投簡之目的,選舉開票後,簡果以1095票當選爪峰里里長。

一審認定,爪峰社區發展協會並不是「首度」在爪峰里所舉辦的旅遊活動,傳喚的證人到庭證稱,爪峰社區發展協會往年就有舉辦旅遊活動的「往例」。爪峰社區發展協會於里內舉辦旅遊活動原已行之有年,且檢方指控的這次活動,除爪峰里之在籍里民78人以外,還包括未設籍於爪峰里無投票權的不在籍旅客37人,「不在籍旅客」顯非簡明慧所能爭取的游離選票,而可認這次活動應與「哄抬被告聲勢之選舉拉票」無關。

一審並認定,簡明慧時任里長與爪峰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舉辦里內活動,或從旁協助、協辦爪峰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活動,都可以認是簡在其里內提供里民服務之常態,尤以「定期選舉」原即無礙於「里長工作」之持續推展,且我國並無「選舉前某段特定期間」,里長一概不得從事其里內服務之法令限制,所以,簡見爪峰社區發展協會於里內舉辦系爭活動而予從旁協辦,客觀上原屬其里長職責之落實而無可疑。

至於活動中簡明慧闡述擔任里長期間的政績尋求支持。基院也認為,選舉之所以為民主政治之碁石,無非候選人提出施政理念,透過選民之檢驗、認同與支持,進而反應主流民意,即大眾之核心價值,並達成人民參與政治之精義,是候選人自須率先提出言論,闡述其將來之施政理念,而關此言論倘未違法,即應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所以檢方主張「系爭活動乃被告與張信義所共謀舉辦之『賄選』活動」欠缺客觀根據而屬偏失。

同時,一審認定,「每人補助600元」之對象,已然兼括「不在籍之無投票權人」在內,就算可比擬為「招待旅遊之不正利益」,投票權人亦不至為此更異彼等之投票意向。因此駁回檢方之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傳喚參與旅遊的多位證人均證稱知悉有補助600元,但並未因此影響自己之投票意向。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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