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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立委高嘉瑜不准易科罰金 林秉樞入監坐牢坐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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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立委高嘉瑜不准易科罰金 林秉樞入監坐牢坐滿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對前女友、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犯下傷害、偷拍等家暴案,被依7項罪名判刑2年10月定讞的林秉樞,今(6)日到新北地檢署報到,檢察官開庭後,對於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7罪,不同意林易科罰金,換言之,林秉樞如果服刑中未獲假釋,將服滿2年2月又17天的刑期。

林秉樞施暴高嘉瑜案被判刑,雖依8個罪名判刑2年10月定讞,但其中7項罪名共2年2月的徒刑都得易科罰金,只有傷害罪部份判刑8月不能易科罰金,折抵林被羈押的226天,林只要坐牢14天就可出獄,之後因林秉樞在109年恐嚇前女友被判拘役40天、緩刑2年,林在緩刑期間又犯下施暴高嘉瑜,被檢方聲請撤銷緩刑獲准,刑期「似乎」會延長,但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仍需檢察官裁量。

不過,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如果執行科檢察官認定得易科罰金的被告難收矯正之效,也可以不同意易科罰金,被告就必須依判決結果入監服刑。

新北檢對於林秉樞案不同意易科罰金,林秉樞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救濟而法院如有必要,可以自行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不過,最高法院實務上也認為,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是否易科罰金有就個案具體情形為判斷、裁量的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判斷的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等,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作判斷,僅於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有未依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林秉樞是110年11月被立委高嘉瑜指控,在新北市某飯店內拘禁她人身自由及施暴,恐嚇散布不雅照片,並逼迫她寫下自白書;參加林母告別式時,林因不滿她未邀請副總統賴清德到場,當場發飆扯掉她帽子與口罩,狂吼逼她當眾下跪。

新北檢分案調查,並於去年12月聲請羈押禁見林秉樞獲准,今年1月依偽造文書、妨害祕密、私行拘禁、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8項罪名起訴。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林秉樞妨害秘密等8罪共判林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判8月、其餘犯行共判2年2月,可易科罰金72萬元。林上訴二審被駁回,沒有再繼續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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