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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賣股案 陳泰銘等列被告

陳椒華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賣股案 陳泰銘等列被告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鏡電視上架案在疑雲重重,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8月15日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等七人,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情事,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稅捐稽徵法、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北檢已簽分他字案,將陳泰銘、陳致遠等人列被告。

同時,鏡電視股東賣股案與NCC審查鏡電視執照過程是否涉及護航,是否涉有瀆職,北檢指派偵辦NCC主委陳耀祥瀆職案的檢肅黑金專股檢察官一併偵辦,以釐清案情。

鏡電視上架案經NCC強行通過,附帶要求鏡電視八大股東切結不賣股,不找人頭等條件,不過,鏡電視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的狀況,不過,立委陳椒華卻發現陳泰銘、陳致遠這些大股東已經賣掉鏡電視的持股,於是向北檢告發。

陳椒華指出,自始就是人頭股東的祝文宇、蘇永平,還有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這四個人在111年10月前後就已經賣掉鏡電視的持股,但他們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的切結書、不實的回函等方式,向NCC表明他們仍然是鏡電視股東,這都已經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此外,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他們四個人透過裴偉的帳戶進行股權買賣,也已經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

陳椒華並檢具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等七人的犯罪事實跟證據,包含錄音檔、錄音譯文、NCC的委員會議記錄等均已整理在內,一起呈送給檢察官。

對於鏡電視的諸多違法案件,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發表聲明指「高層已經下令這個案件選前不許有任何動作」。北檢表示,就鏡電視案所衍生之案件,包括「大股東違法賣股案」、「陳建平告發大股東裴偉非常規交易等」、「前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告發蔡政府黨政高層指示NCC主委陳耀祥盡速通過鏡電視執照涉嫌瀆職案」均已由檢察官依法偵辦,並持續調查、蒐集相關事證中,絕無所謂:高層已經下令這個案件選前不許有任何動作,承辦檢察官根本不敢忤逆上意,所以刻意擱置此案云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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