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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判刑8年 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聲請交保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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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判刑8年 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聲請交保被駁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利用職務機會向營建包商黃姓業者索取賄款、要求請喝花酒、接受性招待,並利用購屋詐貸,台南地院8月16日依職務詐欺、詐欺得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陳凱凌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陳凱凌向法院聲請交保處理家中事務,法院評議後,裁定駁回。

檢方起訴陳凱凌誆騙黃姓廠商台南市經發局轄下的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可利用經發局長的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予黃某的公司承攬,經發局轄下其他台南市綠能產業等標案也轉包予黃某,陸續向黃姓廠商索要180萬元現金。

另外,陳凱凌還有226萬餘元的財產來源不明。並在購買台南市中西區新建案工地的一處成屋,與建商、代銷勾串,虛偽作價抬高房屋銷售價格,從中詐貸400萬元。

陳凱凌在台南地院審理時全盤認罪,請求法院輕判,同時希望能在能力範圍內具保,處理好家裡的事,並已做好入獄服刑準備,屆時也會回台北與妻兒居住,還同意限制住居或報到等條件。

不過,法院評議後認為,陳凱凌所犯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依被告過往經歷,可見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全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備受矚目,預期被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理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倍增,如不採取限制行動自由等相當措施,難以確保他會遵期到庭接受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可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因此,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對被告採取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仍屬相當且必要的手段,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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