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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鄉縣議員范振龍賄選 二審認無可憫恕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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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鄉縣議員范振龍賄選 二審認無可憫恕添刑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縣議員范振龍等人被控在去年6月至10月初間,指示宗親發給選民現金1000元、非宗親則只有500元,被依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提起公訴,新竹地院判范振龍徒刑2年、緩刑5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一審依刑法「顯可憫恕」規定減輕其刑稍有未洽,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檢方起訴指出,范振龍已登記參選新竹縣第2選區湖口鄉的縣議員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在6月到10月初間,請新湖某球類協會的范姓宗親理事長為其現金買票,並告知買票價額為范姓宗親1票1000元、非宗親則為500元,范姓宗親允諾後,陸續經由宗親、球類協會系統,找來其他范姓宗親等8人為候選人范振龍蒐集受賄名單後回報范姓理事長,續由候選人范振龍交付賄款與范姓理事長,再由理事長轉交給其他8名樁腳後,再分送選民進行現金買票。

考量范振龍、范秉興坦承賄選之犯行,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但並無情可憫恕,符合刑法59條減刑之處。 將范振龍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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