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知名檢察官劉承武因在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對錄影的住戶咆哮「停止直播」,經曝光成新聞報導,劉承武自訴擅自錄影爆料的許姓社區住戶涉違反個資法和刑法強制罪,台北地院判許某無罪,劉承武上訴二審,高院今(24)日以劉的個人資料除了增進公共利益外,沒有被不當利用,且許某參加會議有合法向提任社區主委的劉承武提出質疑的權利,因此駁回上訴。強制罪部分定讞,個資法部分可依速審法規定上訴。
劉承武是於109年間被爆,在其主任委員的宏普社區管委會開會時,許姓住戶在會議中錄影,劉承武則對許咆哮「停止直播」,後來劉被查出蹺班4次,擅離職守跑去開管委會,引起法務部長蔡清祥批評,劉承武於是自訴許姓住戶違反個資法和刑法強制罪。
劉承武主張,管委會開會時許姓住戶擅自錄影,經他4度制止仍繼續錄影,而不法蒐集取得該次管委會開會影像,之後未經他同意,即將該錄影影像加以節錄、刪除,連同他前曾自行提供的姓名、家庭、職業、財務狀況及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併同提供給鏡週刊記者,使該記者得引用這些影像作成鏡週刊109年10月14日第211期之平面報導,且許某提供的錄影內容未加遮蔽他的影像,又經鏡週刊製成網路新聞影像報導,而為不法處理及利用,足生損害他。因應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
此外,劉承武認為,許某當天持攝影機直播,並走至他前方50公分處,致使他被擋住,在會議中無法直接目視宏普社區管理中心經理何笑竹,是以強暴手段妨害他於會議上與何笑竹對望的權利,許某此舉涉犯刑法強制罪。
北院審理認定,許某提供影像給週刊報導是要引起輿論重視,與公益有關,並非不當利用個資,並認為許不構成強制罪,判許無罪。
高院合議庭審理劉的上訴後認為,劉承武身為檢察官,偵辦掃黃案件週刊記者早已聽聞其姓名、職業,則就劉承武的姓名、職業部分已難認是許姓住戶提供給鏡周刊記者。
至於劉承武的女兒為電視台主播,屬公眾人物,且此一資訊廣經媒體報導。又媒體記者於報導事件時,往往會針對公眾人物的公開資訊進行背景調查,記者自可透過網路搜尋輕易察知這些資訊,也難認劉的家庭狀況是許所提供。
此外,週刊報導主要訴求是社區部分住戶質疑劉承武身為具法律專業的檢察官,在擔任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期間,有不當執行公共設施點交,及擅自採購社區設備、出租外牆的情形,目的是為指出劉處理宏普社區公共事務的妥適性而引起輿論重視,以保障該社區住戶之權益,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實未為其他不當利用,堪認許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劉的個人資料,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合議庭並認為,許雖有站在劉面前的行為,但是依據勘驗該次會議錄音,許某是
因質疑宏普社區採購設備費用超越主任委員得自行決定之範圍,劉承武仍簽核發包,因此要求時任主任委員的劉承武親自說明。該會議是在對社區住戶開放之交誼廳舉辦,被告許未又是社區住戶,而該次會議又是對全體住戶開放參與,是許某當有權出席會議並站在劉承武前向其提出質疑。更遑論劉所受妨礙甚微,被告又具有合法向劉質疑的權利,被告行為與目的具有關聯性,基此足認被告之行為不具有實質之違法性,並不構成強制罪。
照片來源:翻攝自劉承武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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