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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重訊揭示商業法院裁定 禁止前董座黃立中等轉售福興股權

中福重訊揭示商業法院裁定 禁止前董座黃立中等轉售福興股權 9

中福重訊揭示商業法院裁定 禁止前董座黃立中等轉售福興股權 1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股票上市公司中福國際(1435)今(9)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出重大訊息公告,該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假處分裁定禁止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就福興投資(股)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與相關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中福國際並發出新聞稿指出,引發中福國際(以下簡稱中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1435)下市危機的轉投資福興投資(股)公司(以下簡稱福興公司),因前董事長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林俊廷之前涉嫌違法將福興公司股權移轉至黃立中私人控制之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以下簡稱中整公司),經現任經營團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禁止中整公司就其持有之福興公司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出具執行命令。

新聞稿指出,依據中福公司8日公布的重訊內容,針對福興股權交易案過程充滿諸多矛盾與不合常理之處,商業法院之假處分裁定也引用金管會對此交易的裁處書,就違反利益迴避之處載明「…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屬對當日與會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有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等語;另假處分裁定並引用檢查人報告書,指陳合理懷疑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並未有本項交易之議案,以及合理懷疑鑑價報告書是否在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已完成之疑點。

中福新聞稿指出,福興股權交易案影響股東權益甚鉅,今年股東常會後之112年6月30日即已向中整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美瑩等人請求連帶返還福興公司股份、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又為避免有心人士操作損及股東權益,故併向商業法院聲請禁止福興股份再行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蒙商業法院調查後,裁定准許所請,並由士林地院出具執行命令,股東權益有望獲保。今後中福公司將繼續進行司法行動,積極追回福興股權,還利於全體股東。

新聞稿並特別聲明,本文件及同時發佈之相關資訊內含有預測性敘述。除針對已發生事實,所有對中福國際(以下簡稱本公司)未來經營業務、可能發生之事件及展望(包括但不限於預測、目標、估算和營運計劃)之敘述皆屬預測性敘述。預測性敘述會受不同因素及不確定性的影響,造成與實際情況有相當差異,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價格波動、實際需求、匯率變動、市占率、市場競爭情況,法律、金融及法規架構的改變、國際經濟暨金融市場情勢、政治風險、成本估計等,及其他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風險與變數。這些預測性敘述是基於現況的預測和評估,本公司不負日後更新之責。

照片來源:翻攝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中福國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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