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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8年刑期變4月易科罰金 最高檢非常上訴更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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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8年刑期變4月易科罰金 最高檢非常上訴更一審判決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造成司法界大震動的富商翁茂鍾操縱股價案,經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不過,翁從二審判刑8年到更一審僅判刑4月的落差,被檢舉到監察院及最高檢察署,並經監察院彈劾,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今(24)日提起非常上訴。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為出脫其所掌控的佳和公司、怡華公司、怡晉公司、佳園公司所持有的應華精密科技股票,由其特別助理王嘉賓與麗天投資董事長蔡漢凱簽訂管理顧問合約書,指定價與量,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並約定29元為出售底價,翁茂鍾在94年8月18日起至10月31日間利用這個方式出售應華公司股票3023張,再由蔡漢凱以麗天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顧問費」名義發票,由佳和集團旗下各公司,共計支付875萬4403元的佣金報酬予蔡漢凱。

台中地檢署偵查後,依涉犯證券交易法之操縱股價及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起訴翁茂鍾等3人。台中地院在97年6月間依翁茂鍾、王嘉賓、蔡漢凱共犯操縱股價罪,分別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9年,並沒收犯罪所得894萬653元。

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判刑,僅僅沒收的犯罪所得部分改為889萬653元。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沒想到更一審結果大反轉,改判翁茂鍾等3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均減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至翁茂鍾等3人所涉操縱股價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更一審判決後,檢察官、王嘉賓、蔡漢凱均未上訴,而翁茂鍾上訴後亦撤回,全案定讞。

不過,判決確定後,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等各單位卻陸續收到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寄發的檢舉信,檢舉本案更一審確定判決疑涉弊案,檢舉信指稱「翁姓被告於本案更一審審理期間透過管道向承辦同仁請託關說,並表示和臺灣高等法院石院長多年好友非常麻吉,又經檢舉人看了更一審判決,通篇論述都是替涉案當事人脫罪之詞,憑檢舉人二十多年辦案經驗,這種護航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事有蹊蹺,這篇判決絕不可以拿見解不同為理由就此矇混過關,這一定有隱情」。

翁茂鍾案是否涉及貪瀆,經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前後發交台中、台北地檢署偵辦,都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不過,發現有司法官於翁茂鍾所涉相關案件審理期間有行為失當之情事,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後,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本案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於是提起非常上訴主張,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之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之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之質疑,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然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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