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易姓男子過馬路時手肘故意撞向迎面而的對向女子胸部,被撞得胸悶心更悶的被害女子攔下易某理論,不料易竟反嗆「是妳胸部撞到我,我的手很痛」,氣得被害女子要去看心理醫師,易某被控性騷擾獲不起訴處分,新北市政府卻認定易某確實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裁處2萬元罰鍰,易某提行政訴訟救濟,新北地院敗訴後,上訴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遭駁回,罰鍰2萬元確定。
易姓男子是在110年2月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80號前穿越人行道上,與被害女子剛好反方向過馬路,易某卻以插在褲袋的左手手肘撞向被害女子胸部,用力之大,連被害女子的包包都因此掉落地面。被撞得胸悶的被害女子攔住易某質問為何撞她?本想易某道歉就算了,不料,易某反而回嗆她「她胸部撞到她,他手很痛」,被害女子氣得當場罵易某無恥,易某反而回她「妳更無恥」,被害女子憤而提告。
不過,新北地檢署對易某處分不起訴確定。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卻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裁罰易某2萬元。
易某不服裁罰,向新北地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法院審理後駁回易某的行政訴訟。易某再以監視器畫面是因拍攝角度錯位,導致身影重疊,才讓他被誤認碰撞對方胸部等理由上訴北高行,並指江女證詞並非事實,並聲請鑑定監視器畫面。
合議庭審理認為,易某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後,並未停下腳步,也未有何向被害人致意道歉的舉動,衡情一般人若遭異性不慎碰撞敏感、私密部位時,對方不僅未表示歉意,且執意不道歉,甚至惡言相向,通常即會認為對方之行為是帶有性方面的敵意,而感受到冒犯。
原判決審酌事件發生之地點、易某的動作及被害人之反應等具體事實,始認定被害人在行走之際,遭易某手部碰撞及其胸部一事,當確有其事,且被害人所指遭性騷擾,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的標準,判決駁回易的上訴,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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