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9號宣判,宣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溝通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屬「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對此,法務部表示,93年間就函釋,對於第三人律師事務所之搜索,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符合現行偵查實務已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法務部表示,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因涉及被告受有效辯護協助、公平審判與不自證己罪的核心領域,應受高度保障。法務部肯認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但是對於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扣押,於具體個案具有追訴犯罪與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以上的基本權利並非絕對不得以公權力干預。
法務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被告與辯護人往來的郵件、電報,原則不得扣押,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才能例外扣押,檢察官對於第三人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都嚴守以上規定為之。為強化保障被告與辯護人秘密自由溝通權利,93年間就以函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相關規範,落實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間秘密自由溝通權。
同時,法務部說,檢察官對於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扣押的情形,極為少見,足認實務對於此類搜索扣押,都本於審慎而嚴謹的態度為之,絕無恣意濫權之虞。就算有搜索扣押的必要,基於偵查犯罪具有時效性與密行性,搜索扣押均不公開,並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之方式妥慎、迅速為之,以維護律師事務所之聲譽,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同法第133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整體觀察,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應於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為規定。就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辯護人搜索、扣押之限制,於有事證足認律師或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即不適用。
法務部強調,未來將持續配合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研議相關修法,以期完備有關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的法制規範,促進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權利,亦使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之執法有所依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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