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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棄屍判無期 逆子嗆法官不該判有心懺悔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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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棄屍判無期 逆子嗆法官不該判有心懺悔重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朱姓男子,不滿母親將其當精神病患送醫安置,和母親發生口角,竟刺死她,再分屍棄屍,被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朱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14)駁回其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押羈中的朱男則在延押庭中嗆聲法官「怎麼可以判帶著一顆懺悔之心的人重刑?」。可上訴。

檢方指控,父親早逝的朱男與母親相依為命,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朱男有傷害前科,被母親安排入住康復之家,心生不滿,110年9月5日晚間,趁母親向康復之家請假帶他回家時,拿菜刀砍殺母親脖子、手動脈,母親氣絕身亡。

弒母的朱男自己也受傷,就醫時由其舅舅尋找其母,在其家中發現大量鮮血,進一步發現這起弒母案,警方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朱男疑似將其母肢解丟棄在垃圾子母車,垃圾已被載往焚化爐,朱母遺體始終未尋獲。

新竹地院判朱無期徒刑,朱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定,朱男辯稱是過失殺人,但其持菜刀朝其母頸部砍殺,並稱「砍脖子才會死」,手段極其兇殘殺意甚堅,主觀上當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同時,朱男抗辯殺害母親即可擺脫母親控制,進而成家立業,合議庭認為,朱男所述情節並不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其主觀上亦非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目的,所以正當防衛的抗辯,不足為據。而且朱男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均屬加重性質,不能以朱男不知加重要件認其欠缺違法性認識而免除刑責或減輕其刑。

朱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由其犯後毀屍滅跡等事證,可證明其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未達不能辨識或顯著減損程度,審酌朱男砍刺母親數刀致死,事後又肢解屍體,丟棄毀跡,手段凶殘,還僱請清潔人員清掃犯罪現場,更明瞭若非向清潔人員、警察及檢察官謊稱現場血跡、肉塊是殺豬殘留,將遭人察覺犯行,證明朱男未因精神疾病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降低,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因此駁回朱男上訴。

由於朱男在押,合議庭宣判後隨即召開延押庭,朱男在法庭上聲稱母親將他送醫,是想把他關到老死、關到永世不得超生,他犯的只是「自衛過失致死」,法官應立刻撤銷他的殺人罪判決。

由於朱男在法庭上的行為表現,檢方主張若讓其交保,將對社會造成重大危險。合議庭對朱男是否延押將再裁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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