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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花蓮台被交通部索不當得利 二審逆轉判免賠
中廣花蓮台被交通部索不當得利 二審逆轉判免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廣公司花蓮台被交通部主張台占有國有土地使用,索討99年到104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中廣須賠償549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認定,雖然該土地是國有,但行政院及交通部同意使用到105年,中廣不是無權使用,逆轉改判中廣免賠。可上訴。

台灣放送協會所設包含花蓮台的各電台,在日本戰敗接收後,產權歸屬國有。中廣公司前身是中央廣播事業處,在訓政時期黨國體制下,編列為統治權行使機關,所以中央政府將屬於國有之台灣放送協會花蓮台產業,以轉帳方式撥給當時同屬公務機關的中廣事業處公用公營,中廣事業處在光復初期因此而取得花蓮台土地的使用權限。之後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73年1月間請求交通部准許將花蓮台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公司,經交通部呈報行政院後,於74年3月7日獲准,可認行政院也同意中廣公司使用花蓮台土地。

不過,交通部提起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訴訟主張指出,中廣公司在76年12月31日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登記為所有權人,但這項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且花蓮高分院已判決這些土地是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塗銷系爭登記,回復登記為國有,中廣從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無權占有土地,因此受有549萬468元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致中華民國受同額損害,須返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

台北地院判決交通部勝訴,中廣公司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交通部於104年12月29日登記為花蓮台土地的管理者,在此之前,未終止同意中廣公司使用花蓮台土地。

而中廣公司於104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經交通部同意自104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始於期限屆滿的105年5月19日終止中廣公司繼續占有使用花蓮台土地的法律關係。

所以交通部依據民法規定,請求中廣公司給付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本息,為無理由。廢棄北院原判決,改判中廣公司免賠。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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