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陳姓女警官,配偶確診新冠肺炎,陳女卻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室內不依衛福部規定戴口罩,被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記申誡一次,陳女不服提起復審被駁回,於是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刑事局處分無誤,駁回陳女的訴訟。可上訴。
陳女因其配偶在去年4月22日確診COVID-19,她在4月29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處所,未依衛生福利部之規定佩戴口罩,案經刑事局審認屬實,去年5月31日核予她申誡一次之懲處,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女主張,申誡處分是因平日有排班糾紛的2名同事尋釁挑事,再趁機檢舉她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處所未依防疫規定佩戴口罩,刑事局未全盤瞭解檢舉前因後果,竟據以對幹部處分,不符比例原則、無法苟同。
且她居家隔離原應10日,因政府防疫政策調整,匆促於111年4月29日上午7時抵達辦公室,到公上班後卻遭同仁公務扞格作對,身心俱疲,難以期待對無理取鬧同仁好言相向,且公務員於辦公處所辦公,本有飲食進水需求,不可能全程戴口罩,規定形同虛設。
陳女說,疾病管制署頻繁於電視媒體宣傳COVID-19確診者大部分症狀輕微,休養後可自行療復,顯非刑事局懲處所稱之「時值疫情嚴峻」,原處分顯是以大砲打小鳥,不符合比例原則,而助長基成鬥爭檢舉文化。
她自111年4月29日至9月底均無染疫,平素未與配偶同寢,僅日常生活普通接觸,大幅降低染疫可能,自配偶確診後,多次自行快篩均為陰性,申誡一次懲處過於苛求原告。
陳女還主張,她曾遭人毆擊頭部,有輕微腦震盪及創傷壓力症候群,亦曾將診斷證明交予被告督訓科,原處分未考量全盤之客觀事實。刑事局雖稱申誡一次為最輕微之懲處,但是仍有其他手段如優劣績處分、請予檢討改進、口頭告誡或訓勉不等之處分,申誡一次並非最輕微之手段。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陳女未戴口罩當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規定,密切接觸者需居家隔離3天及自主防疫4天,自主防疫期間每日進行快篩,快篩陰性者可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外出時要全程佩戴口罩。
陳女是配偶的密切接觸者,配偶確診依指揮中心規定,需自111年4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居家隔離3天,及自111年4月26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自主防疫4天;且陳女進入刑事局辦公室應佩戴口罩,始符合公告的規定。
陳女111年4月29日在辦公室與同事爭執未配戴口罩,她對此事實並不爭執。所以她在刑事局辦公處所未佩戴口罩,違反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於自主防疫期間外出時要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也違反公告進入刑事局辦公室應佩戴口罩規定,所以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以違規情節輕微,核予原告申誡1次之懲處,即無違誤。
合議庭並指出,陳女未佩戴口罩,違反因應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的公告,難謂屬於警察勤務及業務紀律之範疇,自不適用陳女主張的「警察機關強化勤務紀律實施要點」,而申誡一次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之最輕懲處。
同時,刑事局的考績委員之組成、選任及會議決議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以違規情節輕微,核予陳女申誡1次之懲處,即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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