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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工程釀罹潛水夫病 8工人求償二審逆轉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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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工程釀罹潛水夫病 8工人求償二審逆轉判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捷運新店線包商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造成40多名工人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而罹患潛水夫病,有9人調解未果,提告要求聯合承攬商新亞、日商青木公司連帶賠償每人各70萬元,其中,張男調解成功獲賠70萬元;陳男等8人求償,一審被判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陳男8人已被鑑定罹患潛水夫病,且為職業病,今(28)日判新亞公司須賠償每人35萬元。共計280萬元,可上訴。

新亞建設和日商青木建設聯合承攬台北捷運局發包的捷運新店線CH221標工程,而工程引進新奧工法挖掘隧道,導致工人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罹患潛水夫病,骨頭發黑壞死。

工人們主張,該工程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導致他們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而罹患職業病、潛水夫病,且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為職業病。

聯合承攬商先與張姓男子在86年1月29日達成協議,同意並已支付張70萬元賠償金,隔年與陳等8人協調結果,若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確為職業病,聯合承攬商同意比照與張男的協議結論給付70萬元,請求新亞公司及台北捷運局連帶賠償。

高院審理認為,當年協調結果是以8名工人取得三軍總醫院檢查報告及經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職業病,作為聯合承攬商給付70萬元的停止條件。

而8名工人均經三軍總醫院認定罹患潛水減壓病,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綜合8人一切情狀,仍認其等所患潛水夫病,是執行隧道挖掘工程之職務所致之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堪認協調結果的條件業已成就,8名工人自得行使系爭協議所約定之請求權。

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為聯合承攬商,依協議負共同給付8名工人各70萬元之義務,應平均負擔各35萬元,則8名工人請求新亞公司各給付35萬元,為有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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