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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禮安自立門戶被訴 二審判賠福茂唱片4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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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禮安自立門戶被訴 二審判賠福茂唱片488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創作歌手韋禮安在107年自立門戶,發出存證信函終止與福茂唱片間的合約,福茂認定韋擅自終止契約,提告並且求償1053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韋禮安並無違約,判決免賠。高院今(21)日逆轉改判韋禮安敗訴須賠償488萬。可上訴。

福茂唱片起訴主張,福茂於97年4月7日與韋禮安簽立「唱片及藝人經紀合約書」。福茂從無到有、費心費力栽培韋禮安成長,投入鉅額金錢與大量心力,期許韋禮安倚靠福茂唱片在業界之資源,累積一定知名度、形象及聲望,福茂也能取得相對應之經紀利益,創造雙贏局面。

不料韋禮安無視合約及福茂多年栽培,於合約有效期間內,突於107年7月11日以存證信函,片面終止與福茂的合約,並於107年9月2日在FB發表片面終止合作宣言,韋禮安自此以後,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各項演藝活動,嚴重違反合約約定,福茂投資成本無以回收損失慘重。起訴韋禮安請求賠償所受損害15萬元,所失利益1038萬6433元,共計1053萬6433元。

台北地院109年11月6日宣判韋禮安一審勝訴,並指其至107年已創作達95首歌曲達到約定條件,認定韋禮安依合約規定解約,福茂不能求償千萬損失,駁回福茂請求。

福茂唱片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定,福茂唱片與韋禮安的合約,性質上屬於混合性勞務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應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所以韋禮安寄發存證信函,福茂唱片在隔日收受,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合約已經被韋禮安合法終止。

合議庭認為,合約終止後韋禮安以自己名義從事各項演藝活動,難認有違反系爭合約或不完全給付情事,所以福茂唱片請求韋禮安賠償1053萬6433元為無理由。不過,韋禮安終止合約後,福茂唱片無從繼續取得經紀費用,可認韋禮安是於不利於福茂唱片之時期終止合約,參酌福茂唱片經紀費用損害的日數及韋禮安終止合約前之演藝淨收入,福茂唱片備位請求韋禮安賠償所失利益488萬6012元本息,核屬正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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