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經紀人爆料誹謗 藝人「舒子晨」敗訴確定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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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經紀人爆料誹謗 藝人「舒子晨」敗訴確定
自訴經紀人爆料誹謗 藝人「舒子晨」敗訴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名「舒子晨」的藝人陳盈穎,因與唱片公司「宇朕國際」鬧合約糾紛,處理過程中不滿經紀人鄒巧雲接受採訪時,指其找黑衣人強迫解約,自訴鄒及採訪的梁姓記者涉犯加重誹謗,一審判2人無罪,陳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駁回上訴,陳盈穎敗訴確定。

陳盈穎是自訴以經紀公司負責人鄒巧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稱董姓員工及其親友於109年5月12日下午前往該公司洽談事務,「陳盈穎找黑衣人來宇朕公司談解約」、「黑衣人直搗宇朕公司並罵髒話」等不實言論,被告梁姓記者身為專業記者,亦未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即依鄒巧雲的不實說法撰寫稿件,刊登在鏡週刊109年5月27日第191期紙本版「標題:甜美女神對金主過河拆橋,舒子晨撇撂黑 衣人嗆聲解約」及電子版「標題:【女神過河拆橋1】D奶女神舒子晨求解約,撂黑衣人直搗公司罵髒話」,損害的陳盈穎名譽為由,自訴鄒、梁2人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嫌。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認為,董姓員工等人既然是為了「藝人合約」及相關薪資爭議,前往宇朕公司,且依照合約、領據及譯文等證據,不能排除所謂的「藝人」指的是陳盈穎。又被告2人發表的言論,與現場的「黑衣人」、「出言辱罵」、「藝人合約」相符,且梁姓記者的報導,也有引用陳盈穎與董姓員工的說法及回應,讓讀者可以知道雙方對於事件的解讀有所對立,有自行評斷的空間而有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

因此,本案有合理懷疑「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為真實」,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免責規定,且言論內容與自訴人公開演藝活動有關,不是具有高度隱私期待的「私德」事項,判決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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