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應萊豬進口來台,台中市政府制定的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台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行使其權限,因當事人不適格,判決台中市府巷敗訴。可上訴。
包括台中在內的多個縣市,在立法院通過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備查案,確立正式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的法源依據後,修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反制,但行政院認為自治條例抵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函告自治條例無效。
台中巿政府不服行政院函告,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巿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不過,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如果台中市認為自治立法權受到侵害,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提救濟,請求撤銷行政院函告,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而非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而受到直接侵害,台中市府為不適格的當事人,所以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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