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任職搬家公司的高職畢業黃姓男子,在臉書以「教官」為帳號,發文誘騙未成年少女「訓練從事性行為2個月」就能獲300萬元報酬,將一名受害少女誘騙為其口交並以手機拍下過程,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年4月,檢方以未量處強制性交罪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31)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黃姓男子是於108年4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暱稱「Wan Ting Wu」的帳號,假扮年輕女子身分結識當時16歲的未成年被害少女後,先以「Wan Ting Wu」身分傳送訊息向少女表示,若由其介紹之「教官」訓練從事性行為2個月,即可取得300萬元的報酬。
之後,黃男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pei」之帳號,以「教官」身分與少女聯繫,要求少女與其發生性行為。少女因受其引誘,於108年5月4日凌晨0時,邀約黃男前往少女外婆位在新北市中和區的住處,黃男要求少女替其口交,並於過程中持其所有之iPhone 6S Plus行動電話1支,接續錄製少女口交行為的不雅片。
少女母親得知憤而提告,新北市警中和分局移送新北地檢署後,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強制性交罪起訴黃男。
不過,新北地院審理過程中,受害少女證稱當時因為缺錢,所以同意訓練性行為兩個月, 108年5月4日「教官」有在其外婆住處與她發生性行為,因為已經說好要發生性行為,她沒有拒絕,黃男拍攝口交影片,她有叫黃不要拍,但黃說這是一種紀錄,也說不會傳給別人,她沒多說什麼,感覺也不能拒絕。
法院因此認定黃男並未對少女施以妨害、壓抑其自由意思的詐術,進而違反少女意願製造其為口交行為的影片,沒有達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項所定「詐術」之程度。是觸犯同法的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依此判黃男徒刑3年4月,強制性交罪則判無罪。
檢察官則堅持黃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項的「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妨害少女性自主決定意願,構成強制性交罪,及黃男行為造成少女身心受創、多次尋短,又未與少女及家屬達成調解或表示歉意、賠償,欠缺悔意,原判決量刑過輕,等理由上訴高院。
合議庭審理後則認為,少女雖誤信被告黃男所稱將有高額報酬一事,但其理性思考尚未受到壓制,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妨害性交意願的意思自由;且黃男並沒有對少女恐嚇而達妨害、壓抑炒女自由意思例如詐以神鬼力量的詐術,並未違反少女意願,少女是出於事後取得高額報酬的動機做出決定,僅能對被告論以「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至於少女身心受創等理由,新北地院判決時已進行考量,才判處徒刑3年4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量刑也妥適,所以駁回檢方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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