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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正副議長涉賄選 楊志強交保檢方抗告後更裁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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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正副議長涉賄選 楊志強交保檢方抗告後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選前「賄聲賄影」,台南地檢署3日指揮台南市調查處等單位進行搜索,並將曾任無黨聯盟名譽顧問團團長、圓山國際開發公司總裁的楊志強約談到案,南檢向法院聲請羈押卻裁定無保請回,台南高分院依檢方抗告裁定發回,台南地院今(9)日開庭後,裁定楊志強羈押禁見。

此外,同案中涉案的無黨籍市議員黃麗招被法院認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嫌疑重大。又黃所述,與證人及同案被告均有歧異,且被告與共犯利害關係一致而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成為首位被裁定羈押的議員。但一併被聲押的前副議長李文俊,被法官以難認罪嫌重大當庭釋放。

南院在4日裁定楊志強無保請回的理由是,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與方某聚會之情,但是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

檢方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行賄罪嫌。但是本屆臺南市議長選舉激烈,民進黨、國民黨均有詳細規劃及佈局,然依卷內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楊志強曾與其他共犯提及以金錢行求之意及實際為行求之事實,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與其他共犯就本次議長選舉共同謀議之事,故難認已達成行求之犯意聯絡。

所以依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楊志強就有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因此檢方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已將被告釋放。

不過,南院開庭更裁認為,被告楊志強雖否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但是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之事實,有聲請書所附相關證物可資佐證,所以本案已有具體事證,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就本次正副議長選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嫌疑重大。

同時,被告就所涉這些犯行,自身供述前後不同,與證人證述及其他被告供述亦有歧異,故不能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證人間相互連聯繫串供之風險,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法官因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准予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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