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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工受一氧化碳傷害索賠 品客餐飲二審判賠19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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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工受一氧化碳傷害索賠 品客餐飲二審判賠194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蔣姓女子在鍋鍋鍋火鍋店擔任廚工,因廚房窗戶緊閉,造成一氧化碳中毒送醫,蔣女向火鍋店母公司的品客餐飲有限公司及王姓負責人起訴侵權損害賠償,台北地院一審總共判賠506萬餘元,品客餐飲上訴二審,高院民庭認定蔣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判賠30萬元,至於職災補償164萬餘元則維持,共計判賠194萬餘元。可上訴。

蔣姓女子是105年6月1日起受僱於品客公司經營的鍋鍋鍋火鍋店,負責在2樓廚房洗碗、切肉、洗菜及外場端菜、清潔桌面等內外場服務工作。同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許至中午12時30分許蔣女與另名林姓女同事在2樓廚房工作時,因6具爐火全開,且廚房窗戶緊閉,氣溫悶熱,空調又損壞,空氣無法流通,使廚房瓦斯外洩無法散去,造成她吸入過多一氧化碳而中毒送醫。

蔣女因此起訴求償553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品客餐飲有限公司及王姓負責人共須賠償蔣女506萬餘元;品客餐飲上訴高等法院。

二審合議庭綜合審酌台大醫院鑑定函復意見,認為蔣女並未受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也就是蔣女求償主張的傷害,蔣女因一氧化碳事故而有焦慮及憂鬱狀況,可能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屬於一氧化碳暴露事件對情緒之影響,為輕微之一氧化碳後遺症,無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情況,自無蔣女所主張因一氧化碳事故傷害而達失能程度致其勞動能力減損事實,蔣女請求品客餐飲等賠償 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272萬餘元,自屬無據。

不過,品客餐飲及負責人依職安法、職安設施規則規定,本應注意保持系爭火鍋店廚房環境之通風,設置足夠之機械通風設備,並提醒勞工注意,以避免瓦斯燃燒產生之一氧化碳無法排除,致勞工或顧客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身體不適之情形,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盡相關法規所規範注意義務,未留意火鍋店廚房門窗是否開啟,現場空氣流通是否充分,通風設備有無正常運作足以降低使用瓦斯煮食產生一氧化碳所可能造成危害,致蔣女於 105年 6 月 8 日中午因在廚房內工作吸入一氧化碳中毒身體不適送醫,品客餐飲及負責人違反上述職安法及職安設施規則規定,應負過失責任,維持一審職災補償164萬餘元判決。

同時,惟蔣女確因該事故罹患一氧化碳後遺症,其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之情,可資確認,蔣女依據民法規定,請求品客餐飲及負責人連帶賠償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

合議庭審酌蔣女因該事故罹患一氧化碳後遺症之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情形、品客餐飲及負責人疏未注意勞工工作場所安全之侵權行為情節等情,並審酌兩造資力、教育程度、受害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蔣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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