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立委黃國昌在YOUTUBE及個人臉書PO出旺中集團主管群組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遭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自訴黃國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灣高等法院今(24)日駁回王丰的上訴,維持黃國昌無罪判決確定。
黃國昌被王丰自訴,在109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黃國昌個人臉書張貼標明王丰姓名、職稱及其發送訊息內容之貼文,之後在29日某時許又在黃的個人臉書及YOUTUBE以直播方式提及同上貼文內容,所為足生損害於自訴人王丰。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所定違反同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處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丰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不足以證明被告黃國昌有個資法第41條第1項所定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犯罪事實,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所以判決黃國昌無罪。
王丰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自訴人王丰與代表中國時報公司投資方,於該群組對話中,就新聞呈現之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衡情已涉及新聞媒體之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收訊息之觀點是否平衡充分。
被告黃國昌將該群組對話之個人資料張貼在其個人臉書上公開,復口述播送之行為難認主觀上係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情形,所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例外情況。雖然與一審無罪判決的理由不同,但結果並無二致,因此仍維持無罪判決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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