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去年4月2日,造成造成49人死亡及超過百人輕重傷的太魯閣號撞車出軌案,花蓮地方法院今(11)日審結宣判,包商李義祥被控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毀壞軌道、採購法、過失傷害、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共8罪,合併應執行7年10月,台鐵花工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則依過失致死等罪,合併應執行8年10月,是判刑最重的被告,其他僅挖土機駕駛華文好因無因果關係被判無罪,其他被告則分別被判7年2月到10月不等徒刑。
發生在去年4月2日的太魯閣號事故,事故主因是工程車在斜坡熄火,包商李義祥使用挖土機拖拉工程車,導致工程車掉落軌道所引起。花蓮地檢署迅速在4月16日以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名起訴李義祥,其他涉案移工華文好、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等人同時遭起訴。
檢方起訴,李義祥向東新營造借牌,2019年3月以1億2480萬元標得台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中的「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但因工程進度延宕,李義祥在去年4月2日清明連假第一天,違反規定偷偷進場施工,又因吊卡大貨車在工區過彎時熄火,李義祥便宜行事,找來華文好以環狀布帶在吊卡大貨車車斗左前方立柱打結,另一端以挖土機挖斗鉤環勾住後試圖拖動,吊帶承重不足致怪手端鉤環鬆脫,吊卡大貨車翻落花蓮秀林鄉清水隧道北口前鐵軌。
當時載有498名乘客的台鐵408次太魯閣自強列車行經,煞車不及撞上出軌,8節車廂及600公尺鐵軌嚴重損毀,49人罹難和213人輕重傷,事故發生後,李義祥沒有通報警察、救護或救災單位,僅撥打電話聯絡工作廠商等人,且過程中停留在現場觀看,沒有任何救護或協助救護的作為。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義祥於公告禁止施工期間為求趕工擅自進入施工場所,於本案吊卡大貨車熄火停滯於下坡路段時未以正當之方法尋求協助或進行拖吊,而輕率將挖土機當作拖吊工具,致吊卡大貨車跌落鐵軌,造成本案死傷慘重,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造成無數受害者身心靈受創,再也無法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樂,留下一輩子的心理陰影;且本案死傷眾多,影響眾多家庭,對社會之影響重大。因此判刑7年10月。
台鐵花工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則因身為主辦工程司,並經台鐵局花工段指定為承辦人,其對施工進行具有監督施工廠商、監造人、專案管理人並行使罰款之權利,其職責上並應將施工進度登載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明知被告李進福、李義祥提供之實際施工進度不實,卻為避免因進度落後被檢討,即逕行將渠等提供之施工進度登載於管理系統,且應監督施工廠商是否落實契約要求,並得以行使懲罰違約金等權利以監督施工廠商等單位,卻未加以管理,甚至默認被告李義祥於案發當日入場施工,被告郭國振身為專案管理單位,理應發揮其專業協助台鐵局監督施工廠商是否落實契約要求,卻未落實其職責,進而因施工現場安全性有所疑慮,與被告李義祥不當之行為相互加乘而造成本案事故。因此判處徒刑8年10月。
此外,K51標案監造主任李進福,為避免遭相關機關檢討而美化施工進度數字,逕依據施工日誌所載之進度填寫於監造報表,未確實執行其之職責,未改善工區安全事項,被告張齊富財身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落實監督工地安全職責,導致被告李義祥於案發當日得輕易入場施工,並與案發現場原即存在之安全疑慮相互作用累積導致事故結果發生。因此判刑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