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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號出軌案 司機員尤振仲超速釀禍二審仍判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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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號出軌案 司機員尤振仲超速釀禍二審仍判刑4年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造成18人死亡、215名乘客輕重傷的台鐵普悠瑪號出軌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宣判,台鐵司機員尤振仲關閉列車之ATP系統事故發生時車速約140公里,超過傾覆之臨界速度,且超速駛入彎道,導致列車出軌翻覆,違反注意義務,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徒刑4年6月判決。可上訴。

至於台鐵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因檢方未舉證柳燦煌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吳榮欽疏未察知該監視系統未作動之情,有何違反規定、程序。「ATP遠端監視系統」為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屬通訊設備,與具有輔助駕駛、自動防護功能之「ATP 系統」不同。出軌事故與這二人的行為無因果關係,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可上訴。

台鐵普悠瑪號出軌案發生在2018年10月21日下午,司機員尤振仲駕駛普悠瑪列車自樹林站出發,因誤判列車動力切斷,走走停停無法加速的原因,是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所致,因此在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違反台鐵相關規定,擅自關閉ATP,但列車隨即又出現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

故障主因是列車第1、8車的主風泵性能不佳,多次發生總風缸壓力不足,因而自動切斷動力造成抑制。因尤誤判,未依規定重新啟用ATP,之後停靠宜蘭、羅東站時,也沒再開啟。在ATP系統關閉的情況下,下午4點49分20秒通過新馬站彎道前163公尺處,因尤忙著和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討論斷路器復位跳開等問題,沒注意到速限僅85公里(普悠瑪車速應低於75公里),卻以140公里的速度駛入彎道,結果列車傾覆,釀18死、15名乘客輕重傷慘劇。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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