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王昭濱、謝東明/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W先生於2019年申辦星展銀行DBS飛行世界卡,並於當年8月5日核卡,但2023年11月16日,W先生的信用卡在毫無預警情況下被停卡,累積的472414點飛行積分也頓時化為烏有;對此,伯衡法律事務所商業訴訟暨金融爭端處理部策略長林玉蕙律師建議,卡友可以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出申訴,也可以主張金融機構債務不履行亦或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W先生表示,使用該張信用卡期間均按時繳納年費,並月月結清卡費,無法理解星展銀行DBS停卡的原因。W先生也屢次致電星展銀行DBS查詢,卻總是碰壁,銀行既無合理解釋,也不願透露W先生的總消費金額。
林玉蕙表示,依照金融消費保護法規定,如遭停卡之卡友對於停卡,亦即終止信用卡契約有異議,屬於金融消保法所規範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消費者得選擇適用該法之程序。
依據金融消保法第13條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的金融消費者。
如果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超過30日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如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評議中心則會移送至金融服務業處理。
林玉蕙說,對於金融消費爭議申訴不服申請評議,依金融消保法第29、30條規定,評議中心應作成評議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評議中心,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的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經雙方成立的評議結果,金融消費者得於9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將評議書送法院核定,經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林玉蕙指出,如果不向評議中心申訴,消費者如因金融機構未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定終止信用卡服務,致其受有損害,則亦得主張金融機構債務不履行亦或侵權行為,檢具所受損害相關證明文件,訴請該金融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
林玉蕙強調,行政院金管會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所以,如果金融機構之定型化契約有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還會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對違反之金融機構有行政罰鍰。
此外,金融機構對於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所以信用卡申請時之廣告、促銷活動等均屬金融機構所應負擔之義務,如有違反致金融消費者受損害,則依金融消保法第11條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欣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克西表示,信用卡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約,除非合約另有約定,銀行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隨時停卡,他說,如果當事人都有繳納年費及每個月結清消費金額,銀行應該要說明是根據合約第幾條約定哪個理由停卡,否則違反雙方信用卡合約約定。
對此,一名資深信用卡部銀行人員表示,通常會停卡的原因,包括積欠卡費,房貸、車貸等相關借貸債務逾期未還款等,但最嚴重的就是個人信用狀況出現異常,例如支票跳票等,還有就是與銀行的其他糾紛,這些都會導致銀行針對信用卡主,重新進行評估還款信用等,或者是否需要強制停卡。但銀行人員也表示,除非是出現信用異常狀況,否則強制停卡,也只是個別銀行針對信用卡戶的措施,其實是不會影響持卡人到其他家銀行辦卡的各項業務。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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