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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變換車道不成逼車 貨櫃車駕駛涉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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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變換車道不成逼車 貨櫃車駕駛涉公共危險罪送辦

強行變換車道不成逼車 貨櫃車駕駛涉公共危險罪送辦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輛貨櫃車駕駛,疑在國道1號往北行駛,在北向7公里五堵路段時,想要強行變換至外側車道不成,竟疑因此心生不滿,開始一連串惡意逼車行為,數度阻擋行駛在旁的轎車,甚至有超前再驟然減速的危險駕駛。轎車駕駛將整個逼車過程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貼上網路,國道警除依法舉發罰鍰,也針對涉及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嫌部分,將通知貨櫃車駕駛到案說明,於偵辦後移送法辦。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表示,近日發現1名曾姓轎車駕駛,將一段貨櫃車逼車過程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貼上網路公社,除了立即連繫曾姓駕駛,也將依法舉發。影片內容顯示,曾男於11月15日上午8點多,開車從汐止交流道進入國道1號往北行駛,在北向7公里五堵路段時,行駛在外側車道,內側一輛貨櫃車想要強行變換至外側車道,卻疑似因安全間隔距離不足,而無法變換車道。

警方表示,曾姓轎車駕駛見狀雖趕快放慢車速,變換至內側車道,讓貨櫃車超前,但貨櫃車駕駛仍疑心生不滿,竟開始了一連串惡意逼車行為,不僅數度阻擋曾男轎車,還有驟然減速的行為。曾姓駕駛為了避免衝突,於北向6.2公里處加速超越貨櫃車,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不料,一路行駛至北向2.6公里接近八堵交流道,曾男行駛在外側車道,同一輛貨櫃車又從後方追上,從內側車道驟然變換至外側車道,根本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曾姓駕駛也被迫閃避至外側路肩。

國道警表示,檢視影片的所有過程,貨櫃車前段逼車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另外依該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車牌照6個月,還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至於後段影片,貨櫃車於八堵交流道前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間隔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處罰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大型車除超車得使用與外側車道相臨的車道外,應行駛外側車道,該部貨櫃車沿途非超車時行駛內車道,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也都已依法製單舉發。

國道警強調,貨櫃車駕駛惡劣逼車行徑,也已涉及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嫌,將通知駕駛人到案說明,於偵辦後移送法辦。有鑑於惡意逼車,往往易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極大危險,已列為加強執法取締項目,並將增派偵防車,不定時巡邏以行車影像蒐證,遏止惡意逼車違規不法行為。

照片來源:翻攝於爆料公社公開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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