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物流業公司因欠繳103年度營業稅罰鍰,及103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罰鍰等,合計新台幣484萬餘元。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官調查發現,原鄭姓負責人被國稅局通知查帳後,仍自公司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多達20筆,金額合計將近6000萬元,甚至變更負責人企圖卸責,拒不繳納欠稅及罰鍰。今年9月2日已聲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
行政執行官表示,39歲鄭男,原本是物流公司負責人,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查獲在103年11月至104年8月間,銷售勞務合計2464萬餘元,卻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需要追課103年度營業稅罰鍰及103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罰鍰,合計400餘萬元。由於未於繳納期間內繳錢,國稅局於106年間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目前僅徵收到將近13萬元,累計罰鍰還欠繳484萬餘元。
執行官調查發現,物流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後,國稅局先後於104年12月及105年6月間,二度通知鄭姓負責人查帳,但鄭男均置之不理,而且於105年2月至106年4月間,陸續自公司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多達20筆,金額合計將近6000萬元。公司停業後,又變更負責人企圖卸責,就是拒繳欠稅與罰鍰。
昨天,執行官通知鄭男到場履行及報告資金流向,鄭男聲稱,提領現金是給廠商的貨款,推稱相關欠稅及罰鍰,應由接手的負責人清償,拒不提出清償計畫。執行官當天即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定鄭男「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
執行官強調,法律規定公司負責人於解任前,具有報告及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原因者,於解任後,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新北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自動繳納欠稅及罰鍰,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卸責,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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