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10)日審查討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立法委員張啟楷表示,為呼應經濟部長表態「各種的電我們都需要」,將鬆綁核能電廠延役條件,透過這次修法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也期望因應AI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的需求。同時間,張啓楷再度遠征屏東,參與衛環委員會辦理的核三廠現況考察。
張啓楷表示,全球各國面對減碳趨勢,核能發電已經成為重要的能源轉型途徑,能夠補足石化燃料供應不穩定,以及排碳量過大的發電需求,同時更能更能有效進行能源結構調節。
民眾黨團將提出的草案提到,全球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例如日本2023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20年,最多可達60年商轉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爐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最多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
核三電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7月27日將如期停機,漸少了全台約3.5%供電,2025年二號機接著停機,再減少3.5%供電。張啓楷指出,台灣能源供應將少7%供電來源,但目前政府還無法明確說明要如何補足這7%的供電缺口,甚至近期一度還試圖讓雲林麥寮的燃煤發電廠延役,繼續犧牲雲林、嘉義等中南部鄉親的健康,試圖繼續強迫國人「用肺發電」。
張啓楷表示:「7月4日晚間7點多,台灣的供電備轉容量一度下降到4.78%,就已經代表台電供電無虞的承諾早就跳票,核三廠1號機再停機,問題會更明顯。」
張啓楷直言,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不太適合當前台灣能源困境;因此主動提出修正案,將該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1個月至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張啓楷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同時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的手段,新增了第3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在「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以求真正做到有核能安全,才有核電。
照片來源:立法委員張啓楷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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