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 監院:翁啟惠案件新事實證據提再審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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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 監院:翁啟惠案件新事實證據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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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質疑監察院「監委選擇性彈劾、選擇性保護人權」、「因人設事」為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提再審,監院今(5)日發表聲明澄清,指出因該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依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

監院說明,歷來翁啟惠是唯一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監院提起彈劾,雖經公懲會議決申誡處分,後來監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為保障當事人人權及利益,所以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此是監院盡憲政機關職權的作為,媒體報導監院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就此澄清。

監院表示,先前基於檢察官起訴的事由及監院的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啟惠,然而該起訴事由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又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也經監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央研究院也確定翁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監院強調,該院是原彈劾案提出移送機關,因發現足以影響結果的新事證,就「翁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是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該給予尊重。

監院指出,翁啟惠是全球第一醣分子專家,是台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但因懲戒法院對監院再審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未加以審酌,影響到翁的權益。

監院再次強調,該院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翁清白,確實是合法合理作為。司法院日前就監院再審訴訟的上訴判決駁回,監院深感遺憾,但是媒體質疑監院「力挽翁啟惠 選擇性辦案」、「監委選擇性彈劾」等,顯然有所誤解,於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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