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許有志有罪竟可被遴選   全教產:教育部快公布「不適任校長」樣態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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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許有志有罪竟可被遴選   全教產:教育部快公布「不適任校長」樣態

照片來源:Microsoft Bing AI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問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26)日表達不滿,批評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教產質疑澎湖縣政府包庇,並呼籲趕快公布「不適任校長」樣態。

關於許有志一案,澎湖縣政府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指出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是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若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於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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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產表示,教育部故意忽略「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針對校長遴選規定,又無視於「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條文。

全教產指出,該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的「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教育部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全教產指出,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例如109.11.11台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11種態樣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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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產強調,但是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至今仍未見蹤影,教育部無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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