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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定期稽查陸人買房是否出租
台中定期稽查陸人買房是否出租

匯流新聞網記者吳清河/台中報導

陸人取得不動產後應依規定自住使用,不得出租,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稽查時,發現有陸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法令,因此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並會定期稽查,如查獲違規依法處理。

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不論陸人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截至109年第1季,內政部列管已許可的案件數為597件,台中市佔89件,佔陸人來台買房比例約15%。

吳存金指出,陸人在台置產有貸款不得超過5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使用上僅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地政局會定期稽查轄區內所有的列管案件數,對於有疑義案件不定期加強查核頻率,並將訪查結果報送內政部。

吳存金強調,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市府將制止並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1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在台中置產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陸資法人,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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