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吳清河/台中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被台中市府廢止兩部機組許可證,但環保署卻撤銷市府對中火的行政處分,市府今(26)日表示遺憾,批評環保署明知案子行政訴願中,卻「政治介入司法」,因此提出5點法律程序嚴正表達抗議。
市府法制局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直接撤銷市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須報請行政院撤銷。環保署目前的作法,已嚴重侵害市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第二,環保署表示其作法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撤銷,但該條明訂是法定救濟期間「過後」才能撤銷,但市府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經中火提起訴願後,目前都尚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接下來也待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既然司法救濟途徑相關法定救濟程序還在進行,環保署卻不等司法調查程序,執意為業者出頭,直接判業者勝訴。難道環保署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擔心法院將來對中火做出不利的認定,所以搶先表態?
第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讓中火十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依法不得撤銷,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撤銷,應屬無效處分。
第四,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之權利,才能下判斷。但環保署對於該案相關爭議,完全未向市府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只聽台電公司片面陳情之詞,就直接撤銷市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令人不敢苟同。
最後,市府對於環保署此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深表遺憾。這等於變相鼓勵人民不守法,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氣,都不用打官司,直接向中央陳情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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