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台灣法學基金會7日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座談會,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認為,目前市地重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2個條文規範,未來應修法讓其健全;前大法官廖義男同樣對於自辦重劃「準用」公辦重劃,兩者的界線提出質疑,也對自辦重劃制度提出疑問,認為現行制度中缺乏專業實施者,是否能透過私法契約委託?否則就該在法令中清楚載明。
對於最為人詬病的市容景觀,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哲勝表示,台灣都市景觀、交通完全都不是先進國家的樣子,主要就是都市計畫實施上執法和制度上的問題;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陳明燦則認為公有土地自然一律參與都市計畫,但涉及人民土地財產,在法律事項和准駁的判定基準都要審慎考慮,也是未來制定專法要面對的問題。
陳明燦也不諱言,若公保地只有1人反對,其他99人都贊同重劃,基於每個人都有公共性,這時候1個人私權保障和其他99人的公共利益相比,必須加以衡量,是否准駁就要列入考量。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會中發表專題報告,他認為目前市地重劃有三大問題,首先法規缺乏實施者角色,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先天上極度不合理、有害於自辦市地重劃」的設計;其次是將已簽約地與未簽約地主一併套用費用負擔,配回土地計算方式;第三是所有費用負擔均需按政府標準編列審查。另根據實施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計算負擔總計表」概念,就是所有公共設施負擔和工程拆補、業務和利息支出。
對照公辦重劃的拆遷補償完全依政府評定標準,但自辦重劃的地上物所有權人不接受政府補償標準,重劃會並無強制力,楊智傑表示,實務上自辦重劃者只好付出更優渥補償金,也會因工程延宕造成更多利息支出等等;但開發商所有費用卻必須遵照初期通過的計畫表,導致費用即使暴增,仍無法編列至負擔總計表。
對此,楊智傑認為實務上,也因為法律未明確開發商的實施者角色,加上簽約或未簽約地主配地模式皆同,導致開發商雖與大多數地主有契約在先。但面對少數未簽約地主,仍被迫須按照獎勵市地重劃辦法計算配回之土地,因此開發商只好調整負擔總計表,即使已經過地方政府核定,結果法院不考慮實務執行的難處,還是造成開發商被依背信罪判刑。這讓楊智傑感嘆鼓勵「民間力量協助公部門進行市地重劃的制度,居然會導致民間推動者被刑法處刑?正是因為制度不良的不合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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