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台北報導
國內法學與傳播學界重量級學者今(16)日在輔仁大學舉辦「黨政軍條款的合憲性檢驗」學術研討會,會中一致表示有線廣播電視黨政軍條款「一股都不能有」的立法,已經背離原本的立法宗旨,反而、造成政府基金以投資理財為目的的正常投資,使系統業者被間接投資而觸法,且無法預防也無從改善,不得不訴諸行政訴訟,法院雖駁回主管機關處分,主管機關卻一再為相同處分、無止境輪迴的痛苦現象,明顯已經窒礙難行有違法治國原則,甚至有違憲的疑慮,極不利數位匯流發展,所以呼籲黨政軍條款必須因應現況、要與時俱進立即修正。
中國醫藥大學科技法律碩士林家暘助理教授指出,黨政軍條款有技術不中立管制的疑慮以及制訂黨政軍投資規範的必要。黨政軍條款的不對稱適用性會造成實處於同一商品服務市場中的事業之間,蒙受不同的法律限制,使特定的通訊傳播事業承受更多投資、轉進市場限制的不良效果,而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林家暘也說,黨政軍條款的立法精神,在於禁止三者以任何投資方式「操縱」媒體而「介入」媒體經營。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黃仁俊表示,從2005年黨政軍退出三台之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面臨是否功成身退的質疑。在數位匯流的時代,如何有效控制政黨參與或影響媒體的經營,當年老三台為規範預設的黨政軍條款,明顯無法駕馭新時代的媒體政商集團。但諷刺的是當觀眾已經識讀出隱身於電視台或電視節目之後的政黨。不過廣電三法仍舊是聞風不動,再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多次肯認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具有許多不合時宜的地方並且也坦承具有違義務行為人和和規範處罰對象顛倒的裁罰漏洞。
為喚起法官的憲法意識,黃仁俊試圖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子第99號判決有關「國發基金間接投資緯來電視」一案為例,闡述釋憲聲請內容,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認為牴觸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與釋字687號解釋無責任即無處罰的憲法原則,而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與營業自由,實屬違憲。
對此,中正法律系主任李仁淼評論強調:「廣電三法必須要改」,但要看平台業者跟平台節目之間的做法,必須將目前過於嚴格的一股都不能有的禁止、轉投資禁止規定予以適度放寬,如放寬投資限制額度等,以避公開市場受政府基金間接投資而違法的情況,甚至受政治人物惡意投資導致媒體違法,阻礙媒體市場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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