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加強管理租賃業與Uber合作,明定要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等規定,引發租賃車業主反彈。交通部指出,這次修法目的在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其中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並非新規定。
交通部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規定在94年7月訂定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已經明文規定按「日」或按「時」起租計算,因此預告修正草案內容「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只是落實既有規定,並非新增的限制。
交通部表示,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合作提供的即時叫車服務,實際上是巡迴攬客、搭載短程,其營業型態與計程車類似,導致市場重疊、產生競合。交通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必須處理,落實各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維持市場營運秩序,保障各業與消費者權益。
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與資訊平台等業者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可提供1小時以上(按時)或以日計費(按日)之租賃附駕服務,交通部也會輔導業者車輛轉換為多元化計程車或Uber Taxi,繼續提供服務。
交通部表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也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新聞照來源:交通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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