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今(25日),針對民視無線台「幸福來了」節目違反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未揭露置入者名稱,開罰民視新臺幣35萬元。
NCC表示,本案是屬105年11月11日「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中涉及個人行銷的案件,為慎重起見,NCC也請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實務工作者等組成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本案經多數諮詢委員認定已涉及個人置入性行銷。
NCC進一步指出,NCC尊重節目的創作取材與編輯自主,但「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電視事業於節目置入性行銷時,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並且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或過度呈現商品、商標或服務。
另外,NCC指出,「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置入者的名稱或商標。
立法委員在劇中台詞及相關畫面內容呈現已明顯為個人形象行銷,且未於節目播送後揭露置入者名稱,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34條之3第2項授權所訂之前揭辦法規定,經NCC委員會議決議並裁罰民視新臺幣35萬元。NCC也呼籲電視業者應落實自律與內控機制,落實法遵及善盡媒體責任。
民視「幸福來了」涉置入性行銷的違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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