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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借款被罰提訴願 交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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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借款被罰提訴願 交部駁回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因向銀行借新台幣20億餘元,再借給關係企業,因財務未獨立,遭民航局開罰,遠航不服並向交通部提出訴願。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已決議駁回。

民航局日前揭露的第一季及第二季裁處報告,遠航因向銀行高額借款後,再借給同集團關係企業樺壹公司,用途為非購買飛機、飛機維修及其他航空發展業務等,未在民航局要求期限內改善完成,被民航局認定遠航違反民用航空法。

民航局第一季分別對遠航與負責人各開罰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要求改善,但因遠航未改善,民航局第二季再對遠航開罰新台幣300萬元與遠航負責人開罰新台幣100萬元。遠航不服遭罰,向交通部提訴願。

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已決議駁回訴願並公開駁回理由。交通部訴願決定書表示,航空公司財務表現與飛航安全系統具密不可分的關係,航空公司的財務健全程度將直接影響其提供飛航安全的能力,營運業者財務能力之不足將嚴重影響飛航安全投資比例以及機務維修成本的投入,進而無法健全整體飛航安全防禦系統,經查發現遠東有帳列現金及約當現金水位過低。然而,遠航卻有大金額的款項借予他人的財務風險,交通部民航局要求遠航限期改善,避免財物風險影響飛安或提供航空運輸穩定供給等公益事項,並無不當。

另外,交通部訴願決定書表示,交通部民航局於改善期間內邀集遠東航空,並於106年4月24日召開「遠東航空公司近期因飛機故障影響航班派遣及財務問題之改善情形報告會議」,與訴願人當面溝通,訴願人仍屆期未改善,才作成本處分,因此,並沒有如遠東航空所言逕為裁處,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的情形。

交通部訴願決定書表示,遠航有財務風險缺失,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的違規事實明確,民航局以法定最低額的處分,並無違誤。另本件事實並無不明,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等,訴願審議委員會也認為,無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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